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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广西教育学院

主办单位:广西教育学院杂志社

国际刊号:2095-3437

国内刊号:45-1387/G4

邮发代号:48-21

出版地方:广西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发行周期:半月刊

创刊时间:2012年

期刊开本:A4

见刊时间:1个月内

业务类型:期刊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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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视频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年8月2日 浏览:395次
作者:尚国萍
摘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学生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而且在于学生法律思维及实务技能的培养。案例视频教学法较于传统案例教学及其他实践教学方法具有独特优势, 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案例视频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运用, 一方面要认真甄选典型视频案例, 另一方面要注重在教学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案例视频教学法; 法学教育; 应用型;

    法学教育是一项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知识性与技能性相并重, 以培养合格的具有坚定法律信仰、敏捷法律思维和较强实务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活动。归结起来, 一是使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角色的参照系, 懂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思维方式, 二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优秀公民。[1]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广泛运用, 利用多媒体教学在高校教育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学作为一种应用性较强的学科, 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成为重要的法学教学法。然而,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实践中存在着激发学生兴趣不足、案例介绍完整性和典型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明显等诸多弊端。如何通过案例视频化的教学模式弥补传统案例教学的缺陷, 是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和有益探索的方向。
一、案例视频教学法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方法
    卓越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国家法学人才培养战略计划, 将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中之重。培养什么样法律人才和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坚持厚基础、宽口径, 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实务创新能力的培养, 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之间的深度衔接, 是我国法学教育转型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因此法学课程关键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播和解惑, 更重要的是思维能力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教育与培养。
(一) 案例视频教学与传统案例教学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第一, 学生的兴趣激励不足。课堂上讲授的案例一般是通过教师口述或用PPT文字等方式对案情进行介绍, 上述案例的介绍和讲解只能让学生抽象的了解案情及判决结果, 而不能全面的感知案件的整改过程, 难以最大限度上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第二, 传统案例选择的非典型性与非时代性。教师从案例教程教材中选用的案例通常是一些陈旧的案例, 现实生活中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囿于教材的周期性往往难以引入分析, 课堂讨论案例的非典型性和非代表性使得学生对时代性的案例缺乏了解和分析。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上述缺陷和不足, 使得不少案例教学过于形式化和呆板, 或是为了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而生搬硬套某些陈旧案例, 或是案例分析一知半解, 没有充分考虑现实案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使得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方法的掌握不足, 在遇到现实案件时往往无从下手。
(二) 案例视频教学与其他实践型教学
    近年来, “诊所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实践型教学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重点与实验手段, 开始不断在许多高校推行。但上述实践教学方法囿于受教育学生知识层次、场地、教师实践能力、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 无法作为一种常规性和高效性的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中, 在整个法学教育改革中处于一种辅助地位。而案例视频教学法可以突破上述实践教学的条件限制, 作为一种常规性的教学方法广泛运用于大部分课程教学实践中。
二、案例视频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独特优势
    视频案例教学方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围绕教学内容, 在互联网上精选案例视频短片, 利用多媒体技术组织学生观看并指导学生深入分析、认真思考、积极讨论, 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提高学生分析、处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是一种实现理论和实践有效结合的综合教学方法和手段。其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诊所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其他教学方法具有自身独特优势。
(一)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律规范本身是枯燥乏味的, 理论知识本身是抽象的, 教师如果只是传授理论知识和逐条解说法律条文, 教师主动讲学生被动听, 学生的头脑只是“储存器”未能发挥想象的空间, 这样的课堂气氛必然无法振作学生的精神, 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而案例视频教学法提供用声音、画面、案例故事等相结合的多媒体形式, 把教学内容生动形象地展示在学生面前, 给学生以新颖感和惊奇感, 可充分调动学生的视觉、听觉、触觉多种器官, 使学生在课堂中保持高度的兴奋, 使其注意力集中, 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 能使学生自始至终参与整个案例视频教学的过程。
(二) 深化学生对知识理解
    心理学家特雷奇勒 (Treicher) 做过一个著名的心理实验, 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 11%来自听觉, 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 还有3.5%来自嗅觉, 1.5%来自触觉, 1%来自味觉。[3]案例视频教学法通过视频的形式, 既能看得见, 又能听得见, 这样通过多种感官的刺激所获取的知识, 在学生的头脑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知识的保持将大大优于传统教学的效果。因此, 案例视频教学法不仅有利于知识的全面了解, 而且更有利于知识的记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同时, 教师所使用的视频案例都是现实生活的焦点问题和典型案例, 有些还可能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法律问题, 学生本身对此已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更希望得到较为权威的法律分析, 恰恰这些视频案例中大都穿插有法学专家学者的分析和见解。这样, 通过活生生的案例, 结合专家学者的分析和自己的理解, 用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必然能够加深学生对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三)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学习法律, 主要是掌握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去认识、分析和处理现实问题。[4]传统的教学法是“满堂灌”的传授理论知识, 缺乏法律实务技能的实践, 造成理论知识和实践相脱节, 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视频教学法就是通过多媒体课件播放真实的案例, 组织学生对视频中案例进行学习、讨论, 引导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去认识、分析和处理现实问题。因此, 案例视频教学法能够传授给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实现思维能力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教育与培养。
(四) 实现师生角色互换
    教师在播放案例视频之前即讲授理论知识, 如果教师有的放矢提出视频中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 在播放视频过程中或结束后与学生交流讨论, 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提出自己的观点, 必然能形成热烈讨论的氛围, 就能实现师生互动, 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 实现角色互换, 即由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中心向学生为教学中心转变, 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案例视频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运用
    案例视频教学法是将具体法律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的一种综合教学方法。教师在课程教学中把课前精心准备好的案例视频利用多媒体课件在课堂中播放, 然后引导学生对案情展开专业分析, 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不断学习法学理论知识, 逐步厘清解决案例问题的思路, 培养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能力, 促成学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相结合。在具体运用案例视频教学时, 要注意视频案例的选择和在教学中的具体操作, 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一) 视频案例的选择
    视频案例主要存在于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制作的法制栏目, 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制在线》、《庭审现场》等。这些栏目里的案例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及很强的时效性, 因此从这些栏目里选择视频案例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案例视频教学法以“案例”为素材, 案例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影响学生的兴趣性、积极性, 关乎教学效果的优劣。
1.视频案例具有针对性。教材的内容是教师授课的基本依据,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进行课堂教学。第一层次是针对基础知识选择案例, 这种案例的使用可以有效的帮助学生对该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点进行深刻理解和牢固掌握, 可适用于大一、大二的法学本科生进行民法学、刑法学等基础课程的学习;第二层次是针对法学课程中涉及多部门法知识综合运用的案例, 这种案例的运用有助于培养综合运用多部门法学知识的能力, 加强学生整体思维的训练和法学知识的综合灵活运用, 可适用于大三法学本科生进行部分选修课程的学习;第三层次是涉及法学多个课程中多个知识点的案例, 这种案例的使用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可适用于大四法学本科生进行应用型课程的学习。[5]
2.视频案例具有新颖性。即选择的视频案例应是近两年社会上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颖性的案例。案例视频教学法是一种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 只有选择那些最近发生的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 才能激发学生的热情, 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在给予这些案例高度关注讨论的人之中不乏知名的学者, 学生可以参考学者的思路和建议, 提高自己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相比而言, 那些陈旧过时的案例往往会因缺乏时代特色让学生产生“疏离感”, 从而降低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此, 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用最新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例。
3.视频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性。教师选择案例时既要注重选择正面的典型案例, 也要选取一些反面的职业伦理案例以帮助学生职业伦理素养的养成。正面的案例能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反面的案例则能对学生起到警示的作用。[6]法学教育首先要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不但要通过正面的案例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 而且要通过反面的案例让学生明确“不应该做什么”;其次, 法学教育的本科生将来大多是一线的司法或法律实务工作者 (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 对他们法律信仰的培养直接关乎我国未来的司法公正及法治社会的真正建立。
(二) 案例视频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具体操作
    正确的组织实施是案例视频教学法成功的关键因素。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恰当的引入案例视频, 通过观看案例视频了解案情后组织学生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课后交流。
1.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分为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教师不仅要根据上述原则慎重选好视频案例, 同时要掌握视频播放的时间, 适当的对案例视频进行剪辑, 且更应当熟悉其内容和设计好在课堂上讨论的方案及要讨论的相关问题。同时学生也要进行课前预习和准备, 学生应当在课前全面对所讲授的章节内容和知识点进行认真预习, 了解该章节应掌握的重点和教学目标。
2.课堂操作
    首先, 教师讲授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在播放视频之前, 教师应在规划的时间内将章节内容和基本理论全面而系统的串讲一遍, 从而指出应掌握的知识点。学生在观看案例视频时, 会自觉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 有的放矢而不是当作一般视频漫无目的的观看。
其次, 合理控制案例视频播放时间。案例视频教学法作为一种常规的教学法, 放置在课堂上进行常规教学使用, 故选用的案例除了在内容上必须符合课堂教学外, 在形式上还要控制其时间, 视频播放时间最好设置在15分钟左右, 最长的不宜超过25分钟。合理的视频时间安排能够充分保证在一节课堂教学中将理论知识讲解、视频案例播放、案例分析讨论等环节有序开展。
    再次, 案例分析和讨论。教师在案例分析和讨论环节应加强对学生方法和技巧的引导, 将基础理论学习有效地融入案例分析中, 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思维能力。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师既要鼓励学生勇于参与讨论, 又要按照实务技巧和规程进行训练, 防止学生的讨论偏离中心和重点。一般的, 视频案例中都穿插有法学专家或律师的分析与点评, 在观摩与讨论过程中, 学生便可以参照专家的分析并借助教师的启发, 对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做出评判, 以此逐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 教师归纳总结。对每一节课的教学总结不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程序, 也是案例视频教学能够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对于学生在案件分析和讨论过程中不同思路和各种观点, 教师都应归纳总结, 逐一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积极发言的学生给予充分肯定;对发言不够积极的学生, 鼓励其增强自信, 大胆的参与课堂的讨论。[7]教师通过归纳总结了解了学生对知识掌握的整体情况, 学生对案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思路, 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课后讨论和交流
    部分学习热情较高、善于思考的学生虽然在课堂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但仍然“意犹未尽”, 可能对视频案例中的一些问题感到仍需更为清晰的认识。如果仅依靠其个人冥思苦想, 缺乏教师的指导, 很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走向极端。在这种情况下, 有必要在课后就视频案例中未彻底解决的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交流。交流的形式并不局限于面对面的交流, 可以通过QQ群、微博等信息交流平台来开展。教师应积极关注课后交流平台中的讨论, 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启发。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7.
[2]危玉妹, 危薇.视频案例教学:法律教学的新突破[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06 (6) :175-178.
[3]危玉妹, 危薇.视频案例教学:法律教学的新突破[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06 (6) :175-179.
[4]许维安.法学教学中推行视频法律安立路教学法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 2010 (10) :240-241.
[5]宋高初.我国法律教学推行视频案例的设想[J].中国大学教学, 2008 (7) :53-54.
[6]王洪.多媒体视频案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选用[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3) :143-145.
[7]刘长庚.视频案例在高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医学教育探索, 2009 (3) :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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