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负责制”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年7月17日 浏览:846次
作者:黄秋波
摘要:导师负责制是当前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主体模式。介绍了导师负责制这一制度的形成及内涵, 分析了导师负责制在当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就完善导师负责制提出了建议:应加强导师培训;应完善导师遴选、考核体系;建立导师与研究生良性互动的沟通渠道。
关键词:导师负责制; 研究生培养; 改革; 对策分析;
当前, 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研究生的培养, 大都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该项制度是目前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管理制度, 是指导师对在校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思想品德教育、就业以及日常生活进行指导并全面负责的管理制度。[1]
一、导师负责制的形成及内涵
研究生导师负责制的雏形形成于14世纪的英国, 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导师制最为著名。它具体由学院为学生指定一名导师, 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品行, 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习计划。在这个时期, 各国基本都实行的是单一导师制度。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 学科划分更加精细, 掌握单一学科知识已不能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 单一导师制度亦不能满足一些跨学科、跨研究机构选题的研究生发展的要求, 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乃至“导师指导小组制”应运而生。这种“双导师制”或者“多导师制”, 有助于研究生扩大学术视野和培养交叉学科人才, 同时也使得对研究生的考核评价更加客观。[2]20世纪70年代末, 我国明确了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培养中的指导作用。进入90年代, 部分高等学校开始尝试在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导师负责制, 全面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生活等。为了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式上的权利和责任, 进一步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 从2006年开始, 教育部试点并推广实施了“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项目资助制”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了导师负责制的内涵, 并突出了导师的权力和责任。[3]
二、导师负责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长期实践和不断探索, 导师负责制制度的内涵不断得到发展和充实, 特别是2006年以来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 使得导师负责制的内涵进一步完善, 导师的权利和责任得到强化, 在制度上保障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制度改革对导师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拓展了导师发挥自身作用的空间。由于认识不足, 加上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 导师个体在教学、科研中也存在着差异, 这使得研究生的培养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而且伴随着改革的深入, 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个别导师过分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权力, 而忽视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导师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就是赋予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分配、研究方向指定、培养计划确定、学位获得等方面具有更加自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其目的就是通过导师自主行使权力, 使得科研工作和研究生培养能够有效“统一”, 更加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比如导师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工作的需求,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 对研究生的录取和招收进行自主选择, 这样就能招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学生, 从而更加有利于后续科研工作的开展。但是, 在有些高校, 个别导师只注重自身导师的权力, 却忽视了研究生培养的责任与义务。他们通过行使导师权力, 招收到了“合适”的研究生, 但是研究生一旦招收进来, 限于自身科研条件、经费, 或者个人的原因, 又对研究生实行“放养”, 疏于管理, 任由研究生“自学成才”;确定研究生的研究任务时, 也不与研究生充分沟通, 这无形中给研究生造成了“科研任务无法完成”的压力;对研究生的实验进展不闻不问, 缺乏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引导意识。这些都极大地打击了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容易滋生研究生科研惰性和畏难情绪, 阻碍了研究生个人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不利于研究生人才的成长。
(二) 部分导师过分重视科研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培养, 却忽视了对研究生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其他方面的关注
导师负责制明确要求导师要对研究生全面负责。这其中不仅要求导师对研究生在培养计划、研究内容、科研方案、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 还要对研究生的日常生活、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就业等方面担负起责任。但部分导师却做不到, 表现在:1.有的导师认为导师的任务就是做好研究生专业上的指导, 督促学生完成更好的科研成果, 而对研究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一些工作不闻不问。2.有的导师认为, 研究生已经是成年人了, 心智已经成熟, 能够自己去处理问题, 没必要花费本来就有限的时间来关注专业指导以外的事情。3.部分导师科研应酬多, 常年在国内外参加各种科研会议, 研究生长时间难得见上导师一面, 连最基本的专业上的指导都谈不上。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就是导师没有认识到, 营造良好的外部科研环境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时间久了, 研究生自然就会感到“被忽略”, 得不到关心, 甚至认为, 自己只是导师请来的“工人”, 从而逐渐丧失对科研工作的兴趣和积极性。
三、完善导师负责制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 加强导师培训工作, 将导师负责制的制度内涵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入到导师培训工作中去
导师负责制制度是当前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主体模式, 导师只有充分理解了导师负责制制度的内涵, 才能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知道哪些事情该做, 哪些事情不能做, 从而规范自己的指导行为, 才能有效提高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据有关研究调查, 许多高校也组织过一些导师培训工作, 但是培训的内容没有涉及导师负责制的制度介绍, 部分高校即便有, 也不是很全面;还有的高校根本就没有组织过培训, 导师对导师责任的理解完全靠个人的想当然。由此可见, 对导师负责制制度内涵的普及工作任重道远。
(二) 完善导师遴选、考核体系是保证导师负责制制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新一轮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突出强调了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从一定意义上讲, 导师的质量决定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因此, 遴选出科研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科研生活环境的导师, 对提高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表现在:1.导师的遴选, 过分看重科研能力而忽视了导师个人的品行。2.导师的考核标准过低, 工作形式化, 使得导师“只进不出”, 没有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生科研生活工作的积极性, 给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带来消极影响。因此, 必须建立完善的遴选、考核体系, 确保处于核心地位的导师经得起检验。首先, 遴选体系要全方位进行, 在继续重视科研实力的前提下, 应将导师个人品行放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上, 对于导师个人品行不合格的, 要实行“一票否决”。其次, 导师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执行, 不讲人情, 不打折扣, 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消导师资格。再次, 要将具有研究生招生资质与当年实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区分开来, 没有科研项目或者一定科研经费支持的硕士生导师, 坚决不能让其招生, 同时应探索导师身份由资格认定到岗位认定的机制, 形成导师竞争上岗的局面。
(三) 建立导师与研究生良性互动的沟通渠道, 塑造良好的师生关系
导师负责制确立导师的核心地位, 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科研工作取得进展, 使研究生能够成长成才。因此, 一方面, 在师生交流的过程中, 导师不应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 而应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想法, 适时给出中肯的建议和意见。特别在日常生活中, 导师不能以导师的身份要求学生, 这样只会让师生之间产生距离, 长此以往, 隔阂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对于性格比较内向、腼腆的研究生, 导师要主动与之交流, 努力帮其克服交流障碍。另一方面, 要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的作用。可以由几个专业相近、科研研究对象或者载体一致的导师组成专业指导小组, 形成一个结构松散的“团队”, 团队内, 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研究生相互之间经常在一起活动, 相互交流、相互探讨, 对于研究生的性格培养、科研习惯的养成具有非常好的导向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学科间的相互交叉和研究生的全面培养。特别是对于那种师生关系紧张或者实验室人数较少的研究生来说, 导师指导小组能够有效的缓解这种不利的状况, 最大限度地为研究生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积极向上的环境, 这对科研工作也大有裨益。
以科研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以导师为核心, 对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全面负责, 给予导师充分的自主权力。这充分调动了导师的积极性, 同时也提高了研究生人才的培养质量。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在此基础上, 积极探索, 深入实践,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导师负责制的内涵, 力争研究生培养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秦惠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4:241.
[2]林杰.英美国家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制度管窥[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7 (9) :74-77.
[3]康小珊, 宫照军.论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的内涵及其完善[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1 (3) :18-20.